申請人1:劉*明。
申請人2:李*桂。
申請人3:劉*雨。
申請人4:劉*華。
申請人5:劉*濤。
申請人6:劉*旺。
申請人7:劉*波。
申請人8:劉*華。
申請人9:龔*琴。
申請人10:劉*。
申請人11:劉*光。
申請人12:劉*生。
申請人13:劉*。
申請人14:聶*芳。
申請人15:毛*先。
申請人16:楊*華。
申請人17:劉*樂。
申請人18:劉*五。
申請人19:劉*林。
申請人20:劉*金。
申請人21:劉*平。
申請人22:劉*。
申請人23:劉*。
申請人24:劉*華。
申請人25:劉*。
申請人26:劉*軍。
申請人27:李*。
委托代理人:韓*,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系代表人劉*明、劉*雨、劉*明共同委托。
被申請人:岳陽縣自然資源局
住所地: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天鵝中路69號
法定代表人:付鸞聲,局長。
申請人劉*明、劉*平、劉*雨等27人不服被申請人岳陽縣自然資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于2024年11月15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1、請求貴機關依法確認岳陽縣自然資源局對申請人郵寄的《履職查處申請書》未予答復的行為違法;
2、請求貴機關依法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事項依法履行查處職責。
申請人稱,申請人的土地位于湖南省岳陽縣**鎮(zhèn)**村,相關單位及人員在無相關土地規(guī)劃及相關批準手續(xù)的情況下,非法征收占用、非法使用申請人土地,申請人認為相關單位及人員存在違法占地的情形,請求貴機關予以調查處理。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履職查處申請書》,目的是希望貴機關依法對此事進行調查處理。根據《行政訴訟法》及《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履職期限為2個月,申請人于2024年7月23日郵寄履職查處申請書,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25 日簽收,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復,該不答復的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系不作為的行為。綜上所述,申請人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向貴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望貴機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答復人已對《履職查處申請書》及時回復,且已依法履行了查處職責
答復人于2024年7月25日收到被答復人劉*明、李*桂、劉*雨等人的《履職查處申請書》,答復人對此高度重視,特組織專人,對被答復人所申請的涉案地塊“岳陽縣**鎮(zhèn)**村所在的用地單位進行調查,經調查,答復人作出了如下回復:該地塊獲得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審核頒發(fā)的《農用地轉用審批單》,由岳陽****有限公司在岳陽市公共交易中心國土資源掛牌出讓網上競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辦理的《不動產權證書》。該公司相繼在岳陽縣自然資源局辦理了《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以及在岳陽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辦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經過分析資料和現(xiàn)場核對紅線圖,該地塊未查實被答復人所述非法征收、違法占地情況。”,答復人將以上內容于2024年9月24日正式發(fā)文《關于對劉*明等27人申請履職查處情況的復函》,并于2024年9月25日郵寄給被答復人,被答復人收到該函后,2024年9月27日三名被答復人前往我局就該復函當面反映其訴求,并向被答復人介紹了該涉案地快的在2013年的征收的具體過程,并對政府征收行為的法律依據提出質疑等,答復人當面對其提出的疑問進行了充分答復與講解。
因此,被答復人所述的答復人未對其所郵寄的《履職查處申請書》未及時予以答復的情況不屬實,且我局已依法履行查處職責,忘貴府依法裁決。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劉*明、劉*平、劉*雨等27人認為**鎮(zhèn)**村在征收過程中相關單位及人員存在違法占地情形,于2024年7月23日向被申請人岳陽縣自然資源局郵寄《履職查處申請書》,7月25日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收到《履職查處申請書》后對該事項進行了調查,未發(fā)現(xiàn)有申請人所述的“非法征收、違法占地”情形,于9月25日向申請人郵寄《關于對劉*明等27人申請履職查處情況的復函》。11月12日,申請人劉*明等27人以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未作答復系不作為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11月15日受理。
另查明,2024年9月27日劉*明等3名申請人曾前往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就《關于對劉*明等27人申請履職查處情況的復函》反映其訴求。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履職查處申請書》及郵寄單;2.《關于對劉*明等27人申請履職查處情況的復函》及郵寄回執(zhí)單。
本府認為,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系認為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行政不作為,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之申請。根據現(xiàn)查明事實,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已于2024年9月25日向申請人劉*明地址郵寄《關于對劉*明等27人申請履職查處情況的復函》,且從9月27日曾有三名被申請人前往被申請人處就該復函當面反映訴求可知,申請人已經收到該復函,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已履行其法定職責。
至于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在聽取意見時提到,“被申請人在處理申請人郵寄的《履職查處申請書》時,未向所有申請人作出答復......被申請人應當針對每一位申請人......作出清晰明確的書面答復”,本案中申請人共27人,聯(lián)合向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提出履職申請,此27人為共同整體,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以劉*明為代表向其郵寄《關于對劉*明等27人申請履職查處情況的復函》并無不妥,不管是從節(jié)約行政資源和現(xiàn)實層面,申請人都不能苛求縣自然資源局針對此27人分別答復。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岳陽縣自然資源局在本案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劉*明、劉*平、劉*雨等27人的復議請求。
申請人劉*明、劉*平、劉*雨等27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岳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